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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被告祝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祝文*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起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后申领了卡号为62×××18的信用卡。开卡后被告多次消费,截至2015年9月29日,已发生欠款本金共计98318.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依约归还。对于欠款发生的利息及滞纳金,根据原告的减免政策,不再主张。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31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为:1.信用卡申请单;2.欠款明细。

被告祝**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祝**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津分行信用卡欠款9831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被告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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