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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诉称:2012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银联高尔夫信用卡白金卡(个人卡)一张,卡号:62×××14。被告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信用卡欠款1063644.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王**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063644.34元及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透支利息(按中国**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但由于市场环境不好,导致被告经营困难,无力偿付,不是恶意拖欠,并且有还款的意愿和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领用合约,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使用的合同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理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本息。但被告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没有及时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欠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津分行信用卡欠款1063644.34元,及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透支利息(按中国**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14373元,减半收取7186.5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光大**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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