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张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08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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