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张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8元,减半收取582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08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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