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北**有限公司与裴**、天津市**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裴**、被告中国**管有限公司、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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