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