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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卢**及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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