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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杨**、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既未查明本案是否有真实的借贷事实,也未查明该款项来源的情况下,仅依据赵**给杨**出具的一张借条就判定借贷关系存在,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二、杨**除提交了一份借条证据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仅电话通知赵**领取应诉传票,直至本案裁判文书下发,未再通知赵**,一审法院在没有通知赵**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缺席判决,剥夺了赵**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审理程序合法。杨**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赵**如果认为不存在借款事实,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原审被告赵*提交意见称:对赵**如何借的钱不清楚,只是从案外人处听说赵**借钱一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依据赵**签字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虽然赵**主张系在被胁迫情形下出具的借条,但未就上述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赵**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原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杨**与赵**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赵**提出一审法院未经合法送达即缺席判决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赵**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虽然以迁移新址不详和用户拒收为由退回,但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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