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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魏**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张*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履行已达成一致,即再审申请人只承担该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100万元中的55万元并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其余款项与再审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除了提交案外人张*出具的收据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已代再审申请人向张*还款,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充分查明,认定了被申请人代偿款项的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2.案外人张*在被申请人称已代偿48万元之后的2013年11月向一审法院就另案判决事项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然与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再审申请人通过中间人协商,约定偿还55万,由案外人陈**偿还45万。现张*向法院申请执行100万,被申请人追偿48万,导致再审申请人要承担200多万的债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两审民事判决,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魏**答辩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赵**与案外人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赵**应当向张*归还100万元借款,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张*清偿了48万后有权要求再审申请人偿还。张*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100万的事情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且张*于本案一审当庭陈述在收取被申请人代偿的48万元和再审申请人自行归还的55万元后,另案1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称的双倍偿还欠款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6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返还案外人张*借款100万元,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出具的收条以及其于本案一审期间的当庭证言,均可以证明魏**因履行生效判决,已向张*实际支付了48万元。魏**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赵**依法追偿。两审法院判令赵**偿还魏**48万元款项是正确的。因张*已经实际收取了魏**和赵**分别偿还的48万元和55万元,且明确表示债务已经结清,故赵**所称的加倍履行债务显失公平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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