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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徐**与唐山**钢丝厂、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徐**与被告唐山**钢丝厂、被告刘**、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徐**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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