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有限公司享有的(2015)武海法执字第00328号案执行款人民币678343.22元,在扣除本案执行申请费用人民币9015元后,将余款人民币669328.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一**有限公司。至此,(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