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洗服务中心与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与天津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蓟县杨津庄镇人民政府、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蓟县杨津庄镇人民政府、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曲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天津**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冀超*与天津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平与天津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