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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刘*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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