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承诺自当年9月起每月给付50万元,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未到本案的给付顺序,故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