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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