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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及其委托代理人邱**、邓**,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2元,退还上诉人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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