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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成队、臧**,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底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居住天津市河北区胜天里x号,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没有与我们共同生活。婚后没有发展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执,自2014年起双方矛盾加深,争执的频率增加、程度加重。特别是我在2015年被诊断为恶性淋巴瘤后,被告对我的身体状况不仅漠不关心,反而态度更加恶劣,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房继续由原告承租使用;3、共有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衣物用品仍归个人;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说我对他漠不关心,从2015年4月发现原告有病以后,我就一直陪伴他检查、化疗和手术。做所有的手术和化疗都需要家属也就是我来签名。这个法院可以调查。在治疗期间,我每天早上5点起来给原告煮升血汤,原告的所有的衣物都是我来清洗。原告因为生病情绪不好,我可以理解,我很珍惜双方的感情,毕竟双方已经生活了十几年了。我知道原告愿意跟自己的亲属聊天和经常去姐姐那,我也理解他。另外,原告的姐妹都有家庭,不可能都天天照顾他,我作为他的妻子,肯定是我照顾他,原告现在这个身体状态肯定所有的家庭负担都在的身上。我和原告之间的分歧是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流来解决的。我愿意继续照顾他。原告这个身体状态,我更不能离开原告。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底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自由恋爱。2002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自2014年起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双方分室而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发生争吵没有原则问题,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现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分歧进而争吵,这些矛盾的产生原、被告均有过错,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彼此讲究沟通思想和感情交流的方式和方法,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夫妻关系亦会有改善的,综上,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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