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东**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徐**、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津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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