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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