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天津滨海**有限公司、加多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天津**售有限公司、被告加**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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