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经过一段短暂的交往,于同年11年26日在南开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赵**。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多次打伤原告。被告还经常与网友聊天,内容暧昧。现原告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来院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并非经常吵架。原告今年2月提出要离婚的事被告很吃惊,甚至以为原告在开玩笑。被告曾去原告母亲家找原告,但是原告避而不见。现双方孩子也还小,被告舍不得孩子也舍不得原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原告自2016年2月15日搬离婚住房,自行在外居住。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希望原告回家继续生活,但原告坚持离婚,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结婚时间尚短,夫妻之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情感交流。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双方子女尚小,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改正自身不足,原告对此应予考虑。现双方并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