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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限公司与天津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泰**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天津津**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源、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03X02《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合芳烃,单价7920元/吨,数量1500吨,合同总计价款1188万元,2014年4月26日前提清货物,4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按千分之五/天支付滞纳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交货,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支付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8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20.56万元(截止2015年10月31日),并给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五/天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一、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收据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三、来账业务回单3份,拟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700万元。

四、还款计划一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合同项下货款的事实。

五、关于支付款项的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数额表示认可,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合芳烃,单价7920元/吨,数量1500吨,合同总价款1188万元;2014年4月26日前需方**货物,2014年4月30日前需方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约定从应付日起至最终支付全款之日止,需方向供方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标准为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24日支付原告货款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88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488万元。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起算日期及逾期天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因涉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远高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调整应当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即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共计189408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继续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亦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津**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泰**限公司货款488万元。

二、被告天津津**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89408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4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泰**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56元;由原告上海泰**限公司负担47191元,由被告天津津**责任公司负担25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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