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新**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作力与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1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新**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