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塘沽街道办事处、被告天**工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天津新**限公司与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顾**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毛**等与天津新**限公司、毛汉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天津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付滨犯赌博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龙江与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