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柴龙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柴龙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柴龙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