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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石油装**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渤海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新**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世纪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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