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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