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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商(天津)国际贸易**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与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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