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与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弘商(天津)国际**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