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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毛松涛,被上诉人天津**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3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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