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江海、龙*,被上诉人天津**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市**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