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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与洪**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原审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告住所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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