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与被告甄**、甄**、甄**、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原告甄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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