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诚**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申**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诚**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许**与天津市**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董**与天津**区汉沽工业污水排放管理所、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和与孙长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甄一×与甄**、甄**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宝**有限公司与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宝**有限公司与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