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天津市**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设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44.28元及赔偿租赁费损失240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080元及公告费。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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