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海盛**有限公司、天津伍**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总公司与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中成**天津分公司与天津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同**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同**有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