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九**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3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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