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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宋**、梁*、天安财**限公司、太平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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