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天津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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