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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季世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季世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5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29-1602房屋以295000元价格卖予原告。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腾房,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腾出房屋。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29-1602房屋一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二被告涉嫌故意诈骗为由向法庭提交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书面申请书。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告王**与案外人赵**于2014年1月3日签订了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29-1602房屋的买卖协议。案外人赵**已于2015年5月7向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其交付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29-1602及泽惠园29-1603两处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6000元。该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就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泽惠园29-1602房屋分别与他人签订两个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两份购房款,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原告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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