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增兴窑社**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富**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是租赁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2010年9月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富**司终止协议,富**司接到通知后陆续将所有设备、财产搬出,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应再要求富**司给付相应租赁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对本案再审后改判,诉讼费由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表明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富**司主张已将所有物品搬出,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判定富**司给付增兴窑社区管理委员会租金和占用使用费并腾出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富**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