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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刘**、吴**、华钟新、吴**、钱**、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张**、刘**、吴**、华钟新、吴**、钱**、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请求:1、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撤销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424号判决书,确认各被申请人虚假注资数额。2、两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天津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出资不实,原天津**法院追加该公司部分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被申请人张**虚假注资额为18万元并没有追加为被执行人。张**现金注资5.2万元是不存在的,(2000)津汉法执字第75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是公司股东华钟新、钱金元、吴**各出资两万元。价值12.8万元10吨三氯乙烯尿酸只有票没有货,张**已被确认11.8万元虚假注资,但用压片机注资7.2万元,但压片机实际价值4.2万元,虚开发票3万元,张**实际虚假注资应为14.8万元,应依法确认天津市**有限公司虚假注资90.6万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刘**、张**、张**、吴**提交意见称:本案属于张**滥用诉讼权利重复诉讼,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钱金*同意张**的意见。

被申请人华钟新、吴**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所持有债权系受让取得,该欠款纠纷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将被申请人刘**、张**、吴**、华钟新、吴**、钱**追加为被执行人。张**曾起诉本案被申请人张**,要求其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经两审法院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张**又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起诉本案七被申请人,请求七被申请人承担虚假出资的连带责任,亦经两审法院审理,均裁定驳回了张**的起诉。本案张**又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刘**、张**、吴**、华钟新、吴**、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张**与刘**、张**、吴**、华钟新、吴**、钱**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张**系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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