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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以与被上诉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后续问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3元、减半收取17191.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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