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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锋村委会)、天津市**拆迁中心(以下简称顺捷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两**院认定事实错误。先**委会发布的《先锋村房屋拆迁政策宣传提纲》载*还迁政策为“面积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平均价格6000元/㎡结算并计算楼层差价;被拆迁人选择高层还迁楼房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孙**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签订《先锋村拆迁安置预结算单》,以超出6000元的价格购买部分面积实属迫不得已,两**院认定孙**自愿签订该结算单及认可超出价格,与事实不符。故,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先锋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顺捷拆迁中心提交意见称: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与顺捷拆迁中心签订的《先锋村拆迁安置预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结算单针对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及其选定的还迁房屋总金额进行了结算,对还迁安置房屋金额的构成和价格标准进行了详细列明,而孙**在对上述内容知悉的情况下签订了该结算单,后又依约缴纳相应房款,并实际入住选定房屋,故其已经实际履行了该结算单。现其主张系被迫选定房屋及签订结算单,未提供充分依据,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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