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邦**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邦**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董**借款纠纷一案,中华人**北方公证处作出(2014)津北方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天津邦**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天津市**有限公司、董**、孟**,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伍**拾陆**分、罚息(人民币)伍**柒角壹分、违约金(人民币)伍**整(截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及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和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执行证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证书规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公告送达二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照号为津A×××××、津A×××××、津A×××××、津A×××××、津A×××××及津A×××××车辆。同时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华人**北方公证处作出(2014)津北方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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