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上诉人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李**200元,退还上诉人朱**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