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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上诉人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李**200元,退还上诉人朱**2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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