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与杨**、张**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张*因与被申请人杨**、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张*申请再审称:一、《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方2014年4月如果不能交付房屋,就双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此约定是对其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临时过度安置补助费不应因过渡期延长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2014年4月后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应属于申请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后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杨**、张**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张**答辩称:一、刘**、张*所称因过渡期限延长改变临时过度安置补助费为违约金的性质,依据不足。而2014年4月后的临时过度安置补助费是拆迁方向杨**、张**支付的,刘**、张*无权享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被申请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所有补偿除拆迁面积的总价外,其他补偿均归杨**、张**。在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种补偿费用亦是由杨**、张**实际领取。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补偿”包含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正确的。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的过渡期限,原审法院认定延长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继续由杨**、张**享有并无不当。

综上,刘**、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