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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宏伟与美赞臣营养品(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宏伟与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尚宏伟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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