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由于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5)沈**三初字第1689号案件原、被告、案由均一致,请求合并审理,并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本案已经并入本院正在审理的案号为(2015)沈**三初字第1689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故原告撤诉之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0元,并入(2015)沈**三初字第1689号案件的受理费之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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