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发**津浦信支行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津浦信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浦信支行)与被告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张*于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区看守所。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出庭,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看守所向被告张*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手续,其表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但至今仍未委托代理人。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正在羁押。现经本院核实,被告张*涉嫌的刑事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因被告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原告所诉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不能如期审理,待本案刑事审结后,可另案再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津浦信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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