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天津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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