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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孙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发生口角时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且被告很少对孩子尽义务,被告酗酒成性,酒后打骂原告已经成为习惯,特别是2014年5月1日被告又无故将原告殴打,原告只得回娘家躲避至今,这也是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同时,被告一直掌管家庭收入,原告没有相应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原告一直忍受这段婚姻给其带来的伤害。原告曾于2014年8月和2015年4月分别两次起诉被告离婚,经天津**民法院审理后均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的判决,本次系原告第三次起诉被告离婚,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判决婚生子孙**由被告抚养;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1份;

2、(2014)东民初字第379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3、(2015)东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还能在一起生活,而且孩子现在太小,所以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被告母亲自书还款记录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子孙**。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但被告在饮酒后偶有打骂原告行为。2014年5月1日,原告因被告酒后打骂原告而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

另查,原告曾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5年3月27日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既然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改正自身错误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就应珍惜双方这份感情,理解关心对方。现婚生子尚未成年,更需要父母关怀、照顾,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好家庭和谐,让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理解和沟通,互敬互爱,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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