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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石洪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鞠**与被告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石**的委托代理人杨**、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鞠*纯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003年被告房屋厕所阀门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墙面被水浸泡,当时考虑双方关系,原告自己进行了维修,没有提出赔偿。2010年被告房屋暖气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墙皮脱落,电线短路,原告自己找人进行了维修。随后,被告表示了歉意,并给付1000元。2015年,原告发现屋顶出现裂缝和鼓包,便找到被告协商,被告说没有漏水,不同意赔偿,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三次的维修费共计9700元,并维修房顶和电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辩称,2003年及2010年被告房屋漏水情况属实,但已经解决完毕。2015年被告房屋没有漏过水,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及鼓包不是被告造成,且原告主张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2003年被告房屋厕所阀门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墙面被水浸泡,原告自己进行了维修,没有提出赔偿。2010年被告房屋暖气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墙皮脱落,电线短路,原告自己找人进行了维修。随后,被告表示了歉意,并给付原告1000元。2015年,被告房屋没有漏水,但原告发现屋顶出现裂缝和鼓包,认为是被告房屋前两次漏水造成,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房屋在2003年和2010年两次漏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已经处理完毕,原告现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原告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和鼓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房屋前两次漏水所致,故其要求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鞠国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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