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3951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